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出台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我要咨询

 

 

 

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2014年修订版)

 

 

 

 

 

 

 

 

 

 

 

 

 

 

 

20149

  

 

第一篇 总则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篇 产业结构政策 6

  第二章 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6

  第三章 低端产业退出政策 23

第三篇 产业布局政策 27

  第四章 产业功能区发展政策 27

第四篇 产业技术政策 32

  第五章 科技创新研发政策 32

  第六章 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政策 34

  第七章 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 35

第五篇 产业组织政策 37

  第八章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7

  第九章 产业国际化政策 40

第六篇 产业相关政策 43

  第十章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 43

  第十一章 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49

  第十二章 突出贡献支持政策 53

    第十三章 孵化器房屋补贴政策 54

    第十四章 清真企业扶持政策 56

    第十五章 质量提升支持政策 57

    第十六章 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和应用支持政策     61

第七篇 申报程序及附则 63

  第十七章 申报程序 63

  第十八章 附则 64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把昌平打造成为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的战略目标,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充分发挥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对昌平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指导和促进产业调整与升级的作用,体现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差异化、阶梯化的支持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由总则、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相关政策、申报程序及附则组成。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驻昌高校、科研机构及其项目。

第四条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及职责。

为确保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在促进区域发展过程中发挥最大效应,特成立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在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制定、实施、补充和修订;

2.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责成相关委办局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调研和评估;

3.负责对申请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支持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已完成项目开展考评; 

4.负责对不当获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已拨付资金的收缴和处理;

5.负责昌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与用途。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5亿元,原则上从5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约3亿元,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低端产业退出工作。

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突出贡献支持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1.突出贡献支持资金

突出贡献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昌平区财政收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2.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包括:

1)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的发展;

2)低端产业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的补偿与支持;

3)产业功能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产业功能区的发展;

4)科技创新研发资助及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科技研发和创新项目;

5)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6)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7)节能减排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8)高端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昌平区有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的支持;

9)产业国际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昌平区企业国际化发展项目。

(二)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1.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别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审工作,并按程序报昌平区人民政府审批。

2.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需经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初审后报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

3.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别及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报请昌平区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类别或资金支持项目:

1)资金使用效果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的设立失去意义。

4.对于列入年度昌平区重点工程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5.对于以下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1)对《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4-2015年)》中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的行业企业及项目;

(2)不属于昌平区“三个三”产业及其六大产业集群的企业和项目;

(3)上报资料不全、基本建设项目无建设批准文件或批准文件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项目;

(4)项目建设位于新增违法违章建设内的项目;

(5)未通过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等考核的企业。   

6.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资金申请资格。

7.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得重复。

8.同一企业一年内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含两项,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节能支持政策中涉及与“压减燃煤”有关的政策、突出贡献奖励政策、孵化器房屋补贴政策、依据政策条款支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政策、国家及市级资金规定地方配套项目除外)。

9.企业获得的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总额不突破其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依据政策条款申报支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节能支持政策中涉及与“压减燃煤”有关的政策、孵化器房屋补贴政策、农业及尚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新入驻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不受此限制)。

10.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自由申报,重点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享受同一类别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参照高级别支持标准执行。

11.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初审、调研、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经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篇  产业结构政策

第六条  产业结构政策旨在促进昌平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升级。产业结构政策由重点产业支持政策和产业退出政策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第七条  重点产业支持政策坚持“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包容”的区域发展方针,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扶持特色产业

第八条  重点产业支持政策资金由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出。

第九条  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

(一)支持范围。

重点推进能源科技、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链延伸,培育壮大符合昌平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电网、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企业掌握核心技术进行新建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一批标志性产业集群。

(二)支持办法。

1.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重大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或已在昌平区生产经营、且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新建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具体方式如下:

1)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补助,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6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3.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昌平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被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引进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采购昌平区内中小企业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或委托昌平区内中小企业加工零部件,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支付加工费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采购金额或加工费1%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当年新建标准厂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总建设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含)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对创造名牌产品并形成较好效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的支持;

2)对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区级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并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的支持;

3)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支持可同时获得。

第十条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范围。

支持科技商务、现代物流等产业快速发展,吸引和培育总部经济企业落户,促进科技服务、高端商务、信息服务等企业集聚发展。

(二)支持办法。

1.支持科技商务产业发展。

1)支持科技商务产业重点项目。

对重点科技商务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对科技商务产业具有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给予支持。原则上,补助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给予贷款本金3%的贴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扶持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

与境外机构签订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20万美元(含)以上,向昌平区商务部门上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并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购、建、租房享受以下资金补助:

新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一次性资金补助;新租用办公用房的,自起租之日起给予每年0.8/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补助三年。

购、建、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平方米一次性房屋内部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优先安排昌平区劳动力就业:对未享受国家及北京市人才培训资金支持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昌平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00/人的培训支持。

已获得市级服务外包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补贴。

3)支持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建设。

对为昌平区科技型企业成功登陆国内外资本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券商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4)支持软件企业通过相关国际、国内认证。

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通过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5级、4级、3级评估的软件企业以及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0000IT服务管理)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认证费用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信息化项目。

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其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显著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

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总部企业和全球500强在昌发展。

对具有跨国性或跨区域性决策、管理、研发、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其在昌平区外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以及全球500强在昌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以下支持: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支持;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支持;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按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支持。

2.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

本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201311日以后在昌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注册地址在昌平区并在昌平区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 号)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500万元。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依照市金融服务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其中: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800万元。

2)对金融机构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给予支持。

对实现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外),在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新增龙头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按15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从起租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30%20%给予补助。

3)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金融机构自成立之日起,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支持;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支持;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支持。

其他不符合条件但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经昌平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4)对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给予支持。

投资基金投资于在昌平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可以获得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两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的,支持资金按其各自投资比例分配。

5)鼓励区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昌平设立分支机构。

201311日以后在昌平区新注册,单独核算并在昌平区纳税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与支持;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支持;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支持。

6)鼓励银行在昌平区开设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每家专营机构,可获得一次性资金补助100万元。

7)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众筹融资、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经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区金融服务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补贴100万元。

3.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

在昌平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法人企业,支持其近三年内已完成建设的以下现代物流体系项目:公共物流区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农产品及冷链物流、专业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中小物流企业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及信息化提升。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单位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的80%(尚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新入驻企业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积极扶持特色产业发展。

(一)支持范围。

支持都市型现代农业、旅游产业、会展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等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办法。

1.对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支持。

1)支持特色农业园区建设。

对当年新建的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循环经济实验园区、农机化示范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国家和省市级示范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昌平区特色园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

鼓励农业生产基地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对当年评定为“农业部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评定为“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评定为“昌平区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3)支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

对投资建设以本地一花三果产品为主要原料,且能带动本地产业发展的加工、储运、保鲜项目,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

对通过国外认证或取得国外注册资格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支持;对引进农业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注册资本1‰至5‰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等开展合作,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旅游产业的支持。

1)支持旅游产业推介及规划研究。

对旅游宣传促销、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区域旅游合作、旅游公共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每年投入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每年的支持费用要经过审计决算。

2)支持旅游企事业单位发展。

对旅游企业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创新提升旅游产品、更新改造、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企业,按其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区域内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标准。

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资金最高为30万元;对于评为国家5星级标准的宾馆饭店、5A级标准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鼓励昌平区注册的旅行社积极开展地接工作。对旅行社接待来昌平过夜的游客、年接待人次达到500人(含)以上的,按照10//天实行支持。每年支持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4)支持昌平区旅游企业进行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

积极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旅游商品。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生产旅游商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昌平元素,且市场前景广阔的,按照研发生产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旅游商品被评为“北京礼物”、“北京十大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

5)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单位设立旅游开放日。

对设立开放日的单位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宣传推介支持资金不超过宣传经费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乡村民俗旅游开发及升级改造。

依据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划分与评定》(DB11/T350-2006,经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对新评定的市级民俗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通过评定的市级乡村旅游村、经北京市旅游委评定为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支持。对探索创新型新业态的企业、旅游村庄、成功升级,并得到北京市旅游委认可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与旅游结合的演艺活动。

被昌平区旅游委认定为“昌平区标志性旅游演艺项目”、在昌平驻场演出一年以上、年演出场次不低于50场(含)的项目,其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含)的,按照项目所需的服装、道具制作、设备购置、场租支出金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8)支持昌平区旅游企业对外宣传。

昌平区旅游企业参加国家、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等宣传促销活动的,按参展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提升昌平旅游形象的重大活动。

经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活动总投资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会展产业的支持。

1)支持举办大型专业展览。

对在昌平区成功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大型专业展览,给予承接的展览场馆招展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1-2万(含)平方米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支持;展位规模达到2-5万(含)平方米的展览给予20万元的支持;展位规模达到5-8万(含)平方米的展览给予30万元的支持;展位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给予50万元的支持。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含)以上,达不到三天的按补贴标准的60%予以兑现。

同一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为鼓励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在昌平区累计举办6届以上的展会,以上一年()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特装折合成标展),支持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展会直接服务。

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在昌平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昌平区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会展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含)的展台设计搭建公司(从事展览会展示设计、展台搭建工程业务)、会展物流公司、会展广告公司(利用会展广告载体的广告业务)、会议服务公司(从事会议礼仪服务、翻译服务、打字印刷等会议服务业务)、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对从事展会业务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第1年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70%给予支持,第2年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支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支持。(享受此项政策,就不再享受昌平区对企业特殊贡献支持政策)

3)支持会展项目申请国际认证。

支持在昌平区注册的相关机构或在昌平区举办的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支持。

4)支持举办大型商业性会议。

对在昌平区举办的商业性会议,给予承接的会议场所引进会议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国内商业性会议,承办实际会期达2()以上(且住会2夜(含)以上),其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人数在1200人(含)(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以上的,每个会期以50/人的标准给予引进会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国际商业性会议,对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且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0()以上的国际性商业会议,其实际会期达2()以上(且住会2夜(含)以上)的,按照每个会期境外参会人数500/人的标准给予引进会议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每个企业每年最多支持10个商业性会议。

5)支持展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专业展馆设施的建设及改造项目,其建设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室内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及贷款担保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贴息为每年50%,不超过两年,每年贴息额不超过60万元,根据银行实际放贷额度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贷款担保须由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承保,补贴担保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

1)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企业。

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昌平区后,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

对于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文创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实施完成并获得区级(含)以上奖项的,在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出口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国内外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在昌平区发展。

对于入驻昌平区且注册会员在50家(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于协会开展的行业活动按照活动总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

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融资。

对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贷款本金20%的贴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贴息的利率均以银行放款日的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测算依据。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获得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的,对其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给予50%的补贴,中小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规模以上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宣传推广。

对昌平区内文化创意企业举办的具有国际国内重大影响、参会人员规模在500()以上、总投资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宣传推广活动,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昌平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家、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文创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他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的,按展位费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专项资金,推动重点产业发展。

对获得市以上支持的产业项目及支持,给予1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金与昌平区扶持资金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及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

对促进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中央企业的发展。

(一)中央企业发展的支持范围。

鼓励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战略合作伙伴、上下游企业和关联项目入昌平区,鼓励昌平区属国企与驻昌中央企业实现融合对接,打造以中央企业为核心、配套企业提供上下游服务的产业链格局。

(二)中央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

建立中央企业重大项目协调服务机制,为中央企业重大项目做好服务保障。实行“一企一策”,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努力为中央企业等重点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青年创业。

主要用于开展青年创业促进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1.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创业展示交流活动、青年创业沙龙等青年创业长效实践活动,按照活动经费的8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开展青年创业大讲堂、创业青年夜校、青年创业训练营等青年创业培训项目,按照活动经费的8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三章  低端产业退出政策

第十七条  低端产业退出政策旨在保障区域经济健康稳步发展,规范各类产业功能区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动态配置,提高现有空间单位面积的产出效率,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利用,促进企业不断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拓宽可持续发展空间。建立企业能进能退、优进劣退的机制。

第十八条  低端产业退出政策资金由低端产业退出资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低端产业退出重点。

昌平区应退出的低端产业主要包括:

1.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能源资源利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安全生产政策等的企业。

2.“三高”企业。

主要是指按照北京市标准确定的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业。

3.低效落后产能企业。

主要是指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生产能力或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等技术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4.不符合《昌平区产业准入标准》(见附件2)的企业以及各类专业市场。

5.国家和北京市要求重点退出的行业企业。

第二十条  低端产业退出流程。

1.编制退出规划,发布年度计划。

区经信委、区商委、区国资委、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昌平园管委会分别开展摸底调查,梳理现有“三高”和低效落后企业、低端落后市场以及区属国有低端企业数据,掌握全区低端企业情况,分别编制各自领域的《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规划》,并结合区域退出企业条件,发布《年度退出低端企业计划》报区政府审议。

2.落实实施方案。

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低端企业退出的责任主体,依据《年度退出低端企业计划》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列入《年度退出低端企业计划》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出工作,实现有序退出。

列入《年度退出低端企业计划》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专项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办理生产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注销等手续,并办理土地腾退等相关事项。

3.检查验收。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退出低端企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计划组织对低端企业的退出情况进行验收,出具《企业停产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低端产业退出方式。

根据低端产业的不同情况,退出方式主要有:强制性退出和引导性退出。

1.强制性退出方式。

凡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能源资源利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安全生产政策的企业依法强制性关停。 

2.引导性退出方式。

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市场主体适时退出,“三高”企业、低效落后产能企业、不符合《昌平区产业准入标准》(见附件2)的企业以及各类专业市场、国家和北京市要求重点退出的行业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低端产业退出补偿与支持。

通过经济补偿、支持的方式鼓励企业在限期内退出。

(一)强制性退出方式的补偿。

强制性关停的各项工作严格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引导性退出方式的补偿。

1.政策性关闭的补偿。

对于在重点功能区内已列入年度退出计划的低端企业,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119号)、《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昌政发〔2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昌政发〔20115号)等文件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

对于不在重点功能区内已列入年度退出计划的低端企业,按照实物资产规模,并综合考虑污染排放情况、就业人员、生产经营情况等给予补偿。

2.对重组引进的新项目进行扶持。

主要对盘活闲置资产、淘汰落后产能进行重组的、符合昌平区产业定位及产业政策的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低端产业退出的支持。

对《年度退出低端企业计划》内,通过引导性退出方式完成退出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实际补助总额(场地退出补助费除外)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其补助金额的10%

(四)列入年度退出计划的低端企业,必须限期退出。超期限后将采取强制清退,强制清退的企业不予补偿及支持。

 

 

第三篇  产业布局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产业布局政策旨在对昌平区产业分布进行科学引导,促进昌平区产业布局的合理化,保证昌平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章  产业功能区发展政策

第二十四条  产业功能区发展政策旨在促进昌平区各类产业功能区的合理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产业功能区发展政策资金由产业功能区发展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支持产业功能区聚集优质企业。

(一)产业功能区的支持范围。

产业功能区是指昌平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及总部经济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包括:未来科技城、沙河大学城、昌平新城东区、北京科技商务区(TBD)、中关村国家工程技术创新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北京工程机械产业基地、北汽福田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未来科技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明十三陵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昌平园、北京生态旅游商务区等。

(二)产业功能区聚集优质企业的支持办法。

201311日之后入驻产业功能区且上缴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将其年度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用于支持该企业所在的产业功能区建设的非政府投资管理机构,每年非政府投资管理机构获得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改善产业功能区的软硬环境。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1.支持初创期建设。

在初创阶段一次性给予大学科技园及分园管理机构200万元的支持,用于大学科技园及分园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创业投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技术平台等方面建设;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100万元的支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环境建设,开展企业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2.支持大学科技园及分园在昌平发展。

    每年对大学科技园及分园按照以下条件综合考评,按照考评结果分三档予以支持,支持资金分别为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具体考评内容为科技成果转化、校内师生创业数、孵化面积、入驻企业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的投融资服务及获得上级单位资质认定、扶持在孵企业上市、人才培养、每年入孵企业增长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等。

3.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昌平发展。

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以下条件综合考评,按照考评结果分三档予以支持,支持资金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具体考评内容为孵化面积、入驻企业数、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的投融资服务及获得上级单位资质认定、扶持在孵企业上市、人才培养、每年入孵企业增长率等。

第二十八条  扶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发展。

(一)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扶持政策支持的范围。

对入驻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并办理属地工商登记、属地纳税的入园企业给予支持。入园企业入驻示范园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享受三年示范园扶持政策。

(二)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扶持办法。

1.补助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新办企业房租。

入园企业在示范园内租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补助,按租房建筑面积计算,自租房之日起给予每年0.8/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补助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装修。

入园企业对承租房屋内部进行经园区管理机构批准的装修的,按租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房屋内部装修一次性补助6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支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优秀创业企业。

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被确定为优秀创业企业的入园企业,按排名给予前十名110万元的资金支持。

4.支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

自入园企业属地工商、税务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其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金额全额支持给该企业。从昌平其他区域迁入示范园或者已经享受本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中其他与区级财政收入相关支持政策的入园企业,不适用本条款。

5.提供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担保费补贴。

对入园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提供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凡入驻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或经昌平区青年创业促进中心推荐的青年创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内的,可获得贷款贴息率为50%;贷款金额超出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获得贷款贴息率为40%。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7.提供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创业企业贷款担保支持。

1)本政策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由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创业企业提供一般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贷款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担保资金支持有公司实体且有创业项目的青年创业者,其由于自筹资金不足,可向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

2)具体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申请人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3)贷款担保额度。

为申请资金用于项目启动的初创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为已经展开经营活动、有合作客户的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对已经获得贷款,按时还本付息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创业企业,再次申请贷款担保时,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4)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按时履行债务(含借款利息)偿付义务的前提下,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经办机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为经区政府认定的青年创业园区提供运营经费,给予每个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最多支持三年。


第四篇  产业技术政策

第二十九条  产业技术政策旨在改善和提高昌平区产业的技术水平、对产业技术发展实行宏观指导,以推进昌平区科技创新研发和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五章  科技创新研发政策

第三十条  科技创新研发政策旨在资助和支持昌平区的科技研发和创新项目。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研发政策资金由科技创新研发资助及支持资金支出。

第三十二条  科技创新研发资助及支持办法。

(一)科技产业及技术联盟的政策支持。

支持初创阶段的产业及技术联盟。在初创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其每年开展的联盟工作按其行业影响力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择优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支持,同一联盟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知识产权的政策支持。

1.专利资助及支持。

对昌平区重点产业的专利国际申请费和年费、专利申请代理费给予资助:

1专利国际申请资助标准:(PCT)国际阶段申请费8000/件,国家阶段申请费5000元/国/件,一次性年费资助5000//件,每件最多资助五个国家或地区;

2)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标准: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1000元。

对昌平区重点产业授权的专利以及年度专利申请数量增长进行支持:

1)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1000元;

2)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每件5000//件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件最多资助五个国家或地区;

3)单位上年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含30件),且专利申请量超过前年专利申请量,从增加的第一件专利申请起,每件专利给予600元的支持。

每个专利权人每年获得专利资助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

2.支持专利成果商用化。

对昌平区重点产业范围的重点企业,通过专利技术交易在昌平就地产业化,给予合同总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专利产品的单位,按其支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的金额给予资助。

3.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对昌平区重点产业的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成本资助和利息补贴。资助比例不超过评估费及担保费总额的50%、利息总额的50%。每个专利权人每年获得成本资助、利息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专利保险费用资助。

对已投保的重点产业的企业,按其所投保的专利保险险种给予保险费资助。专利保险费用资助比例为专利保险险种保险费的10%,最多资助2年。每个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取得资质认定。

1.上年度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支持。

2.上年度获批的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研究实验室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的支持。

第六章  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政策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政策旨在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政策资金由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资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项目范围。

支持昌平区内重点产业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昌平区内的院系、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和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机构的科研成果在昌平转化。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办法。

支持昌平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昌平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昌平区内的分支机构自主研发或者购买的科研成果在昌平转化,按其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昌平区内产业化,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章  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在昌平区注册的重点产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同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资金由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资金支出。

第三十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

技术合同登记支持政策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总额支持资金”和“技术合同登记数量支持资金”两项。每项十五个名额三个支持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支持:

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或登记份数排在全区第十一至第十五位的单位,可申报总额支持资金5万元;

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或登记份数排在全区第六至第十位的单位,可申报总额支持资金8万元;

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或登记份数排在全区前五位的单位,可申报总额支持资金10万元。


第五篇  产业组织政策

第四十条  产业组织政策旨在优化昌平区产业组织结构和调整产业组织行为,通过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和产业国际化政策,更合理地配置昌平区的市场资源和提高市场效率。

第八章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目的和范围。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目的。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利益,反垄断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促进昌平区内市场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发展。

(二)中小企业政策扶持的范围。

1.本政策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昌平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参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其应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昌平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创新融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且对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的企业,向小微型企业倾斜。建立以小微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四十二条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资金由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办法。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对改扩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中小企业带动本地就业。

对中小企业带动本地就业100人以上的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四条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一)贷款贴息支持。

1.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获得贷款贴息率为40%,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2.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经过昌平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考评,并获得信用等级三星级以上的企业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追加贷款贴息比例为10%,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鼓励企业创新融资。

对中小企业以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新形式进行融资,给予获得债权融资金额2%的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60万元,连续享受两年。

(三)担保费补贴。

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报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取得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的,给予担保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给予补贴。

(五)本政策所称的贷款贴息的利率均以银行放款日的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测算依据。

(六)企业贷款逾期不再享受贴息。

第四十五条  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转换,并给予财政支持。

1.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向公司制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转换后,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标准:第一年按企业上缴区级财政收入全额支持给企业,第二年按企业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支持给企业,第三年按企业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5%支持给企业。

2.连续经营3年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向公司制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转换后,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标准:第一年按企业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50%支持给企业,第二年按企业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30%支持给企业,第三年按企业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20%支持给企业。

第九章  产业国际化政策

第四十六条  产业国际化政策旨在支持实现打造国际科教新城的目标,着眼于昌平区产业未来的发展,能够推进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项目。

第四十七条  产业国际化政策资金由产业国际化发展资金支出。

第四十八条  产业国际化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国际合作研发项目、企业开展国际中介服务项目和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的支持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的支持条件。

支持昌平区企业与国外企业、机构共同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享受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方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或关键人才,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引进的关键人才需对项目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融资或市场拓展有突出作用;

2.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

3.中方为拓展高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委托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4.中方向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5.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环保要求;

6.合作各方签署有任务明确的合作协议;

7.知识产权清晰;

8.项目属于在研项目,运行周期不超过两年。

(二)企业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的支持标准。

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资金支出、引进关键人才及购买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十条  企业国际中介服务项目的支持条件与标准。

(一)企业国际中介服务项目的支持条件。

支持昌平区企业开展国际中介服务项目,享受支持的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内容针对企业国际营销、国际融资、“走出去”对外投资、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际认证、国际化发展策略等,开展咨询、中介或培训服务。

2.企业与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签署有任务、进度明确的服务合同。

(二)企业国际中介服务项目的支持标准。

对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资金支出、引进关键人才及购买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十一条  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的支持条件与标准。

(一)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的支持条件。

支持昌平区重点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享受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昌平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昌平区纳税。

2.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信用险并缴纳保费。

3.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的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贸易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下的初次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折合成人民币),由市商务委全额补贴,区级财政不再重复补贴;对1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初次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折合成人民币)的20%给予鼓励;对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初次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折合成人民币)的10%给予鼓励。每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连续3年获得支持资金的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信用险,采用最低保费、预交保费等支付方式的企业,按实际报关的进度申请鼓励资金。


第六篇  产业相关政策

第五十二条  产业相关政策旨在通过人才发展、节能减排、突出贡献支持等政策,进一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章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

第五十三条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用于支持在昌平区未享受中央和北京市财政支持的企业中工作且纳税,对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有效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开展中央和北京市重点项目研发工作的高端人才,研发成果在昌平区实现成果转化后,可获得本政策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享受资金支持的企业高管,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十四条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资金由高端人才发展资金支出。

第五十五条  成立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

昌平区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由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科委、区住建委、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等单位的主管领导及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昌平区高端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补充和修订;根据工作需要对“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激励高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昌平区英才卡人选”等评审项目进行初审。

昌平区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高端人才发展资金统筹使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昌平区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组织高端人才支持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对“昌平区英才卡”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对“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课题研究”、“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智力”等审批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及资金发放。 

第五十六条  高端人才发展政策的范围。

本政策中的高端人才是指在昌平区重点产业范围内的各自学科、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重点是指:

(一)在业内有重大影响、具有科技研发国际前瞻力的战略科学家,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具有旺盛创造力的研发领军人才和精通研发技能、掌握关键技术的科研骨干。

(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组织、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且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的管理人才。

(三)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国内外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等奖项的主要项目完成人。

(五)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昌平区投资创办企业,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

(六)与上述某项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人才。


Copyright © 2012 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办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5号 邮编:102200

至今点击量: